解析:
凡以出让或有偿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建设单位,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规范及办法要求,在向国家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杂项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方能合法使用该片土地。
自本文法律实施日起,对于新增建设用地所产生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家将把其中30%比例上缴至中央财政,剩下的70%部分则予以保留并交由属地各级人民政府支配。
关于这笔资金的具体使用与管理细则,应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协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且须上报国务院进行批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