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房地产权属证书上列明了夫妻双方为所有权人,那么该房产即被认定为双方共有。
然而,在出售过程中,即便权属证书上仅显示其中一方的姓名,通常情况下,所获得的售房款仍将归属于该名人士的个人财产范畴。
在此基础之上,使用此笔资金购买的第二处房产自然也应视为该登记姓名者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