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劳动合同延期并未设立经济补偿机制,若劳动合同截止日期届满之际,员工仍处于医疗养护阶段、孕期、产后以及哺乳期间,则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适时地将其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及哺乳期间结束之日。
其次,所谓的“顺延”即是在原有的劳动合同期限之上进一步延长,使得员工得以继续在同一单位任职。
然而,顺延仅限于符合法律规定之情形方可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