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商品房销售领域的交易过程中,人们经常听到“订金”以及“定金”两个名词。
然而,这两者在法律层面上有着显著的差异性。
通常情况下,我们将定金视作为一种不可撤销的协议,它是由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达成的共识。
在商品房销售的环境之下,当买方完全履行了合同时,定金应该被依法抵消或者予以取回;
但是,倘若买方未能按约履行对应义务,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而开发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还需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的两倍进行退还。
当买卖双方通过书面方式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并且已经实际交纳定金之后,便会立即产生出相关的法律效应。
值得注意的是,在签署正式的房屋预售协议之前,若认购书内包含了定金条款,那么当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决定反悔,此时,发展商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没收其所缴纳之定金;
同样地,如果是发展商违反了合同约定,未与购房者签署正式的预售合同,那么购房者也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
然而,如果认购书中所约定的仅仅是订金,那么此种情况下,订金并不具有定金所带来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