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保证金比例设定为转让价格的20%,并要求在收到成交通知后一个月内缴清成交总额的50%;
余下款项应在一年内分期付清。
具体说明如下:
1.有意参加拍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在正式提交报价前,交纳一笔额度相当于报价额度的保证金,以证明其参与拍卖的坚定意愿。
此种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多样化,可采用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以及保函等形式进行支付,具体操作细节则由负责拍卖工作的机构加以逐一约定。
2.如若某一竞拍者未能成功获得该标的物,其所交保证金将在短时间内原封不动地予以退回;
反之,对于成功中标之人而言,其缴纳的保证金将会被暂时扣留或者冻结一段时间,作为其对合同条款履行的经济担保,待标的物顺利交付完毕或者相关义务全面履行完毕之后,这部分保证金自然会得到无条件归还。
3.倘若在竞拍过程中,任何一方违背了相关承诺或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比如竞拍成功后却选择放弃购买,或者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那么其先前支付的保证金有可能会被拍卖组织方没收,或者视情况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