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下类型的房地产是无法进行转让交易的:
首先,以出让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如果其在合法合规性上没有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所明确列举的条件,那么这类房地产将无法进行转让;
其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如果依职权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封该房地产或采取其他形式来限制其房地产权益,也会导致该类房地产无法进行转让;
再者,依法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不能作为有效的房地产进行转让的;
此外,对于共有性质的房地产,除非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明确书面授权同意,否则也是无法进行转让的;
最后,如果该房地产的所有权存在争议,那么同样无法进行转让;
另外,如果该房地产尚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并领取相应的权属证书,那么同样无法进行转让;
最后,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某类房地产的转让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这类房地产也是无法进行转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