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申请方有权利对其仲裁请求进行调整与修改。
在举证期限即将到期之际,申请方可以提出增加或变更已提出的仲裁请求。
如果仲裁庭经过审慎审议,决定予以受理这些新增或变更的请求,那么他们将会通知对方当事人(即被申请人)并给予其一定的答辩期限。
然而,若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愿意放弃这个答辩期限,则另当别论。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