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试用期内的员工因请事假三日即遭解雇的情况,须作详尽的细致分析方可作出定论。
若该员工在未获准许的情况下擅离岗位长达三日,用人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然而在此基础上,仍需依法支付其相应的薪酬待遇。
反之,倘若该员工已获得批准请假三日,那么用人单位便无权以任何理由擅自解除与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这无疑构成了非法解除的行为,从而侵犯了此名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有权利向有关部门主张赔偿其应得的双倍经济赔偿金或者请求支付应得薪资。
因此,针对试用期内的员工因请事假三日即遭解雇的情况,我们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而非简单地一刀切式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