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延期交房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首先,针对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而导致的合同违约行为,如果经过了合理恰当的催告程序并给予了最长为三个月的宽限期限之后,出卖方仍然未能如约履行,那么作为买方一方确实拥有请求解除购房合同的权利,除非双方另行达成过其他协议或约定;
其次,当可以明确认定购房者所购置的房屋已经超越了开发商所提供的宽限日期仍旧无法交付的情况下,购买者依法享有对购房合同的单方面解约权,并且有权请求返还支付的预售购房款项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需要支付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对于此类争议解决方式未能得到实际效果的结果,购房者可以考虑运用法律手段以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但是在采取行动过程中必须遵守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