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房地产登记事宜的受理及审批地点具体包括:
1.各级房地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房地产登记部门;
2.在直辖市区或设有地区级人民政府的城市中,可由其指定同级的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统一处理各区的房地产登记事务;
3.跨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房地产登记业务则由相应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处理。
在此过程中,相关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均需向上述房地产登记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录于房地产登记簿之前,申请人有权撤销该项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