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定金的前提条件下,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然而定金是否能够退还尚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大致而言,存在如下几种可能:
首先,假如购房者已经交付了订金、定金或者认购金,但尚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且在此期间,购房者并未明确说明所交付资金的性质,亦未与卖方达成相关协议,那么所交付的资金便有望收回;
其次,倘若卖方所出售的项目具备《预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购房者与卖方之间有明确约定,所交付的资金为定金,并且在买卖双方未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未能签订合同时,所交付的定金将被没收。
关于定金能否退还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1)如果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决定定金可以退还,那么定金自然可以顺利退还;
(2)
然而,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其应当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3)同样地,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
最后,如果是因为给付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定金将无法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