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列举属于劳动合同解除情形的具体情况:
首先是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其在劳动合同中承诺的对员工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义务;
其次是公司未能如期足额地向员工支付应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种情况是公司没有依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类情况则是公司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违背了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从而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再者,如果存在因为相关规定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也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
最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