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用人单位在实施绩效考评过程中,发现雇员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并同时经过系统培训或者岗位调整后仍无法达标者,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对该雇员实行非过失性的离职处理,但是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事先三十天内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员工本人或者支付相应替代通知金作为替代。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需向离职雇员支付经济赔偿费用,具体数额应根据该雇员在本单位服务年限为基础计算,每满一年给予等同于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