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耕地更改土地用途的行为,需履行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具体批准权限依据用途以及地块面积的大小来决定,该权责归属国务院或省级、自治区级及直辖市级人民政府。
相反地,若有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其中涉及到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情况,则应由省级、自治区级及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进行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