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孕妇的合约期限届满时,若所在公司决定不予续约,此举无疑是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对于正处于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的女性员工而言,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为止。
倘若用人单位未经合法程序而擅自终止该等劳动合同,则必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金额,向受影响的劳动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方面,其计算方式为依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任职的年限,每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标准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