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现代企业中,新入职的员工需要向公司提交上一份工作的离职证明文件。
这主要是为了确保该劳动者已经真正地结束或中断其与前一个雇主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从而避免因疏忽而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负担。
因为如果新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聘用了仍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那么一旦因此给原单位造成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新公司将有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