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不动产证明的申领步骤是由申请人亲自前往所购买或拥有不动产的所在地区不动产登记处办理。
针对不同的申请情况,申请人需准备相应的证件及材料,例如:
在正常购房的前提下,仅需携带个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文件、购房合约以及婚姻状况证明;
若曾购买经过司法处理之房产,则还须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
对于非本地居民购房者,则需提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此外,如有其他特殊情况,亦应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选择前往当地政府服务中心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中心进行办理,或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预约。
在到达指定地点后,申请人需将准备好的所有材料递交至当地政务中心房地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窗口,工作人员将会为您提供一份详细的申请表格,请务必按照提示内容如实填写。
随后,登记部门将依据您提交的材料与申请表格内容,通过房地产登记系统进行全面核查,确认无误后便可为您开具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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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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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
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