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和第三方均有资格委派一位或两位代理人为其利益代言。
然而,若需更改或撤回代理事宜,当事人应书面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详尽报告以示诚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
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