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定情况下,当债务人未积极采取任何措施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且致使债权人所享有的到期债务实现无望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庭批准以自身之名取代债务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进而代位行使其对第三方当事人应得的相关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