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同时,用人单位有责任确保劳动者每周至少能享受一天的休息权,这是法定的强制义务。
倘若出于生产经营方面的需求,用人单位必须经过与工会及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之后方可决定是否适当延长工作时间,而在此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则应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累计的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