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之时而恰好又处于孕期阶段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尊重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应及时将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顺延至劳动者分娩后,直至母乳喂养期间结束;
待到该期限届满之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决定是否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或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