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相同或类似岗位、职务上签署了两次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这种行为被视为合法且合理的。
如果用人单位连续两次与同一劳动者缔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此期间该劳动者并未有任何违法违纪或者严重失职等导致用人单位可以立即终止劳动关系及进行重大经济调整的事件发生,那么用人单位将享有权利与该劳动者继续契约新一轮的劳动合同时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必须以双方共同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作为前提条件,而用人单位则拥有最终决定合同期限的权力。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