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购房者欲申请终止房产交易,下列状况可作为参考考量:
首先,不违反任意条款的合同解除协议是可行的;
其次,如开发企业未能在按其要求发出催告通知后的整整三个月内交付全新的房屋,也可视作购房者有权解约的客观情形之一;
再次,以房屋总体构架不安全、无法顺利完成交付任务为由,购房者亦有权力提出解约;
最后,一旦房屋交付使用之后,被证实该房屋的主要格局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正常的日常生活受到极大的困扰,那么购房者同样拥有解约并索取相应赔偿的权利。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房屋的主要架构质量不达标,以至于无法进行交付使用,或者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但经过严格的检验,发现房屋的主要架构质量确实存在问题,那么购买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房屋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居住使用,购买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第一款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