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今,农村承包经营户已逐渐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商品经营活动,以户为单位独立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是一种具有独特性质的民事主体,拥有着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农村承包经营户并不等同于个体经济,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一种特定的生产经营模式的法律体现。
这些农户依据与集体经济组织签署的承包合同开展经营活动,除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之外,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商品交换。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承包经营户无需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亦无法设立字号。
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户所产生的债务问题,若属个人经营,则应由个人财产负责偿还;
若是家庭经营,则应由家庭财产负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