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三年期劳动合同续签问题,需关注以下关键要素:
首先,在新签署的劳动合同时须明确规定续签相关具体事项及合同自动延续的原则;
其次,在原合同即将届满前约一个月时间内,人力资源部门应积极了解并尊重每位员工的个人意愿,提前征询其对续签与否的看法,并与之进行深入协商,以确保在合同期满时能够顺利完成续签手续,避免因未及时续签而产生的经济补偿责任;
再次,在与员工就续签事宜展开商谈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双方权益,详尽讨论合同期限、薪资待遇以及其他独特约定等方面内容,以达到充分沟通的目的;
最后,待双方达成共识,合同各项条款均已确定无误之后,双方应在各自持有的合同文本上签字或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此外,还需考虑是否有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进一步稳定员工队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