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明确规定,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其总额在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之内的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然而,超出这一限定额度的部分,将不得被纳入当年度的综合所得范畴,只能单独适用专门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税务计算和缴纳。
除此之外,劳动经济补偿金的类型五花八门,按照产生原因可以划分为七类。
通常情况下,经济补偿金会在劳动者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后予以发放。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发放经济补偿金,则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如逾期仍未支付,则需按照应付款项的50%至100%之间的标准,额外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