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长期限为四十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长期限根据其用途来决定,具体如下所述:
(1)居住用地为七十年;
(2)工业用地为五十年;
(3)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和体育用地为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四十年;
(5)综合或其它用途用地则为五十年。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