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普通在职员工所涉及的竞业限制重点在于禁止他们在同行业内的其他用人单位兼任职务,同时要求他们必须尽职守则地保护原任职公司的机密信息等。
倘若这些在职员工对竞业限制条款有所触碰或违背,例如在某个竞争对手组织中担任兼职职务、甚至故意泄漏公司机密给企业带来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等等,那么他们都应当被认定为已经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文,并需要向其原雇主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企业及在职员工均有权自行协商确定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既可将其纳入劳动合同之中,亦可另行签署专门的保密协议。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