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地下车位权属问题处理方式如下:
能进行独立登记的地下车位,将根据登记内容确定其所有权归属;
未进行过登记或者因某种原因而无法登记的情况下,应当遵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来确认收益权。
在此过程中,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仔细审查和判断:
首先,地下停车场是否会计入容积率?且该停车场是否侵占了涉及案件的小区土地使用权?
其次,是否存在地下停车场开发成本被合理地分摊至各套商品房的售价中的情况?若以上条件均满足,那么可以判定该地下停车场为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
反之,若开发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建筑面积并未作为公共区域销售给业主,那么就有理由认为该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