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临法律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仍然有权自由出售房产,前提条件是对方并未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
如此情况下,房产的销售行为不会受到任何阻碍和限制。
然而,如果原告诉请所涉及的争议性质为债务清偿、赔偿金支付等事宜,那么被告若有意规避债务压力,通过刻意压低房价或免费赠送房产的方式,将房产转让给第三方,此种行为便构成了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
在此种情况下,原告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撤销该项不当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