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湖北省的产假天数并非143天,而实际上是128天。
这是由国家法定的产假98天以及湖北地方所提供的产假30天相加得出的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女职员在生育过程中可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还能再额外休假15天;
同时,依照湖北当地的相关法规准则,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妇,其女方将额外获得产假30天。
因此,国家规定的产假为98天,湖北则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30天,总计为128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
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