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特殊工种”,系指从事于地下、高空、高温以及负担高强度体力劳作等环境下工作的员工群体。
这种特定岗位的职责范畴会依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的具体规定进行划定,并非一个经由正式文件所确立的术语,仅仅作为业内人士约定俗成的统称方式而存在。
因此在各类法律法规中并未对其作出正式的明确定义。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