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的共同特征是买卖合同大多以承包人或其项目部的名义签订,有的加盖印章,有的不加盖印章或加盖的印章系伪造,挂靠人多以承包人代理人的身份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如果合同上加盖的承包人的公章或项目部的印章是真实的,让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不必赘述。我们这里分析的是合同没有加盖印章或印章系伪造情况下,这种判决的法律依据。
这种判决的法律依据,一是挂靠人的行为属职务或代理行为,其前提是挂靠人与承包人的行政隶属关系或承包人对挂靠人的授权。在这里,承包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果承包人给挂靠人的授权具体、明确,挂靠人签订、履行买卖合同是在承包人的授权范围内,也是在授权期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则会以挂靠人的行为系职务或代理行为判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二是挂靠人的行为属表见代理行为。这两种行为的法律后果都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挂靠人不承担责任。在这类案件中,最复杂、最常见的就是这种情形。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律师可以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