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朋友想要辞职了,但是之前有签劳动合同,问一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具体包括哪些呢?

帮助10人 2.2w浏览 匿名 2018-03-19 河南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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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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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全文
    10 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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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不能约定终止条件。既不能约定终止的时间,也不能约定终止的情形。所有终止的条件都是法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这个问题,可参考以上规定
    全文
    12 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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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袭警罪不适用缓刑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对执法人员实施暴力,涉及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险品:假如罪犯在行动中涉及到持有诸如刀具、枪械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器具,此种情况会视作罪行严重程度加剧,因此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2.引发大规模公众聚集事件并导致显著交通拥堵现象等严重负面社会效应:如果罪犯的行动触发公众聚集和交通拥堵等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也将被视为罪行严重程度加剧,从而受到更为严格的惩罚。
3.组织多名同伙对执法人员进行攻击或同时攻击两名及以上的执法人员:若罪犯组织多名同伙共同对执法人员进行攻击,或者同时攻击两名及以上的执法人员,这种情况同样会被视为罪行严重程度加剧,因此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4.曾经因为对执法人员实施暴力而受到过法律惩处,但又再次犯下此类罪行:如果罪犯曾经因为对执法人员实施暴力而受到过法律惩处,然而却再次犯下此类罪行,这种情况无疑会被视为罪行严重程度加剧,因此将面临更为严格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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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主体是什么人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关于犯罪主体方面,两罪存在明显区别。职务侵占罪的实施主体须为公司、事业单位或其他签订雇佣合同的机构中的员工。这些机构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等。
然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公务人员,也就是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内拥有管理权限,且具备国家公务人员身份的人员。
此外,还包括那些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且具有国家公务人员身份的人员。
(二)在犯罪行为方面,两罪亦有显著差异。职务侵占罪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行为。而贪污罪则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盗窃、诈骗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三)在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方面,两罪亦有所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而贪污罪所侵害的是国家对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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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具体含义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而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比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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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保护性止付一个月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当您的银行卡遭遇长达一个月的止付时,这通常预示着该账户可能牵扯进了诸如非法活动等法律纠纷中。这种状况的产生,可能是由于您的信用卡欠款未能按时偿还,出现套现等不当用卡行为,亦或是与涉嫌诈骗的账户存在资金来往等原因所致。若您不幸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我们强烈建议您立即与发卡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取得联系,以获得具体的核实情况。在这个过程中,您可能需要提供详细的交易记录、银行对账单以及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和证据,以便证明自己的清白无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您甚至可能需要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以全面了解您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潜在后果。
若是由于涉嫌诈骗行为而导致银行卡被止付,您通常会接收到来自银行的短信通知,此时您应尽快与当地的反诈骗中心或派出所进行沟通,商讨如何解决冻结事宜。在某些情况下,您可能需要签署一份承诺书,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反诈骗系统之后,才能够启动解冻程序。
若银行卡的止付给您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不便,或者影响到您的贷款还款计划,那么您可能需要与反诈骗中心以及负责还款的银行进行协商,探讨是否可以利用其他银行卡进行还款操作,或者申请解冻其中一张卡片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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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de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挪用公款罪的实施者是具备特定身份的特殊主体,这主要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且一般来说,此处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与上述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及涵盖范围几乎没有差别,均具有鲜明的独特性质以及公务(职务)特性。具体地说,符合挪用公款罪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在国家机关内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担任相应职务的人员;接受国有单位委派前往非国有单位中执行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
2、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务权限范围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擅自挪作他用,用于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款项或物资归个人使用的话,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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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终止情形具体有哪些
1、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解除了委托合同的。2、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中,有任何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已经宣布破产了的。不过,要是合同格外有约定或者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适宜终止的,那么就作为例外情况处理。此时即不能终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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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交通肇事罪护理费如何包赔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当对他人构成人身伤害时,需承担相应责任,必须赔偿所有用于治疗及康复所必需的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等等,同时也包括因耽误工作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若造成了对方身体伤残,则需进一步赔偿用以辅助行动的器材费和对伤残进行赔偿的款项;如果造成了对方的死亡,则除了上述费用外,还须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其次,护理费的具体金额将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来决定。若护理人员有自己的收入来源,那么护理费就按照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来计算;若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了护工,则参照当地护工在相同级别护理中所获得的劳务报酬标准来计算。护理人员的数量原则上是一人,但是如果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对此有明确的建议,可以参考他们的意见来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
再者,护理期限应该计算到受害人能够重新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如果受害人因为残疾而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以根据他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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