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同学和别人一起打架,讲别人的鼻子打骨折了,轻伤住院被起诉,轻伤无罪辩护鼻骨折辩护词怎么写

帮助5人 7.8k浏览 匿名 2018-03-24 新疆伊犁
问题相似?试试立即获取解答吧~
律师解答 共1条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李某担任故意伤害案发回重审第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李某,现结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词:
    我总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犯有故意伤害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应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李某无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在公安卷中,被告人孙某分别于2001年3月15日、3月23日、3月27日和4月20日共作了五次供述,证人葛某(原审起诉时对其撤诉)分别于2001年3月15日、3月19日、3月20日及3月23日共作了五次供述。其中,孙某与葛某于3月15日当日各自作出的两次供述内容一致,均称是随被告艾某来济宁看望艾某的对象,共五个人乘红色面包车来的及被告人艾某被被告人李某及其家人打伤的情况,两人其各自的其他三次供述均作了反供,而其两人反供的各供述内容也基本相符,供述了其两人分别于2001年3月15日当日所作的两份供述是事先串供后的供述,并如实地供述了,事先是经被告人艾某纠集,共同预谋,准备好锨杠子,纠集二十余人租一辆白包中巴车来济宁“教训”李某一家,及案发时伤害李某的姐夫马某及母亲房某的作案过程,但又均声称其本人未参加打斗。庭审时,两人又称之所以反供,是受公安人员诱供而致。但其庭审中,供述所乘白色中巴车及二十余人来济宁等事实与反供后的三次供述相符。但对公安人员诱供致其反供未能举证任何证据。
    综合分析孙某及葛某的各次供述及证言,并参照其他证据相对照,可以明显看出,两人于2001年3月15日各自分别所作的两次供述是案发后在艾某家经串供后对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对串供过程,两人分别所作的各自的三次反供,均作了明确的供述,其两人之间在反供的供述中,对本案案发过程中的基本事实的供述相互吻合。而其二人反供均是在济宁市看守所在押的情况下所作供述,不具备串供条件。二人反供内容相符,应认定为如实供述。另外,反供的供述中,对乘坐车辆、纠集来济宁的人数与庭审中的当庭供述及证言相符,且二人反供的供述与证人卢某、赵某、谢某、张某、苏某等证人证言所证实的案发事实相符。结合庭审中,被告人艾某对法庭出示的木棍、刀子等物证的承认,以及该反供供述与被告人李某供述案情事实基本相符,可以看出,各证据之间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充分确凿的证实了本案以下基本事实:
    2001年3月1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艾某纠集被告人孙某、张涤尘、葛某等二十余人经事先预谋,携十余根锨杠子乘一辆白色中巴车,从鄄城开到济宁被告人李某家小区处欲“教训”李某一家人(即伤害李某一家人)。上午8时许,被告人艾某看见从家里出来去公厕的被告人李某后,立即拔出刀子,叫骂着向李某扑来。李某跑回家中躲避,艾某持刀率领数名同伙冲进李某家中,用刀子猛刺李某,李某跑出屋外,在门口,又遭到艾某同伙的殴打,李某挣脱后,向东逃跑,艾某挣脱开其侄女的拦阻后,持刀子带领其同伙追打李某,追至小区东门口时,追上了李某,艾某就用刀子猛刺李某,李某一手抓住艾某拿刀子刺来的手臂,另一手向艾面部打了一拳,打在艾某的左颧骨上。艾某被打后,住下蹲时,闻讯赶到的李某的姐夫马某及母亲房某与艾某抢夺刀子,并将刀子夺下,艾某一拳打在房某的嘴唇上,将其嘴唇打得裂开一个伤口,鲜血直流。李某看到后欲来保护房某,被冲上来的艾某一拳击中左眼。当艾某准备再次用拳击打李某时,李某忍痛挣开挡住自己的艾某的同伙,向艾某还了一拳,仍打在艾某的左颧骨上,将艾击倒在地。李某顺势骑在艾身上,准备再次击打艾时,被艾的同伙拉走,而未能打到艾。此时,艾某喊喝指挥下,其他十余名从白色中巴车上下来的同伙,手持木棍向李某追来,李某急忙跑回自己家中报警。回来时,发现马某及房某已倒在血泊中,艾一伙已乘车逃窜。
    本案以上基本事实表明,李某共还击艾某两拳,均击中其左颧骨,李某两次打击艾某是在艾某纠集二十余名同伙手持锨杠子,艾手持刀子追打自己及对自己的母亲和姐夫行凶时进行的,双方对此力量明显悬殊。艾某一伙的行凶已危及至了自己及家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生命,赤手空拳的李某对正在持械行凶的艾某一伙的还击行为,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该正当防卫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均不承担刑事责任。因而,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李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无论是否对不法侵害人被告人艾某造成伤害,均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李某的行为属不当防卫,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有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1、被告人艾某重伤的证据不足。
    首先,案发后,被告人艾某于2001年3月14日下午3点,在距案发
    七、八个小时左右,住进了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在该院住院记录中,其3月14日入院检查纪录中明确记载了“专科检查…外耳通畅,鼓膜完整…颈软,无抵抗…头无畸形”等状况,其中,“外耳通畅,鼓膜完整”的记载表现了其入院时耳膜没有穿孔,其头无畸形的记载则表明了其入院时无底骨折,更无内感染,因此,该入院记录3月14日的记载证明了案发当时,即2001年3月14日入院时,被告人艾某无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及底骨折伤这一基本事实。因而,艾某的所谓“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及底骨折”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无任何直接因果关系,其重伤证据不足。
    其次,3月16日,住院两天后的艾某突然更换了主治医师郭玲,更换原因不祥。更换后,在这位郭玲医师的记载中,艾某的伤情急剧恶化,但这位主治医师3月16日“急做脑CT,未见内出血”的记载,则再次证明了艾某入院时至3月16日时止,没有底骨折这一伤情,而其关于艾某左耳鼓膜穿孔的记载,也只表明3月16日有穿孔的事实,但不能推翻3月14日和3月15日所记载无穿孔这一事实,因而,3月16日是否有左耳鼓膜穿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所以,艾某重伤的证据不足。

    三、艾某底感染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据艾某住院病历记载,其出现底感染是在2001年4月26日开始,而此时已住院42天时间。在此期间,艾某一直在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耳科治疗,在其病程记录中,也一直是由耳科大夫为其治疗,即使对所谓“底骨折、内感染”治疗仍由耳科大夫而没有经神经外科大夫的治疗,这种治疗方式严重违反医疗常规,被告人艾某的“内感染”与治疗医院违反医疗常规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根据《人体重伤标准》第37条的规定,适用该标准第41条及46条的条件,是该伤必须是“在受伤时危及生命或者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而艾某的左耳鼓膜穿孔及内感染等并发症不符合该条规定。因而,该伤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

    四、就艾某的伤情鉴定而言,重伤结论证据不足。
    在本案中,济宁市中区公安局于2001年4月10日作出艾某的伤为轻伤的鉴定结论后,又于5月21日对艾某的伤出具了重伤的伤情鉴定结论,此后,由于当事人不服,提请重新鉴定,省高级法院又出了重伤的复检鉴定。当事人仍不服,由法院委托上海鉴定部门进行重新鉴定,因送检资料缺乏影像资料,而拒绝鉴定。
    综观以上所有的法医鉴定结论,均是依据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3月16日以后的病历所出具,均忽略了3月14日、15日的记载,且均没有关于骨骨折的CT片这一关健影像资料,因而,其重伤结论证据不足。
    而就其伤情鉴定的复检机构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济宁市中区公安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室,均不是法定复检部门,因而其所作复检程序违法,重伤鉴定结论证据不足。上海复检机构因送检资料缺乏图像资料(CT片)而拒绝复检,其程序合法。因此,至今为止,本案没有合法的重伤鉴定结论,其重伤鉴定证据不足。而其轻伤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异议后,未经复检结论,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本案至今为止,艾某的伤情鉴定结论证据不足。
    2、指控被告人李某打伤艾某证据不足。
    庭审中,艾某指控称,李某用铁棍击中其头部,李某的供述则称是用拳击中艾某左颧骨处,而艾某的面部伤情病历记载与李某的供述相吻合。此外,艾某无任何其他证据印证自己让铁棍击伤一说,因此,本案中,艾某“底骨折”伤无任何证据证明是李某击打所致,因而,指控被告人李某打伤艾某的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还击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应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李某无罪,以维护被告人李某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予采纳。
    全文
    6 2018-03-24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解答仅供参考,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当前392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轻伤无罪辩护鼻骨折的辩护词怎么写呢?
一键咨询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石河子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巴音郭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和田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石河子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乌鲁木齐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巴音郭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阿克苏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阿克苏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1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博尔塔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7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1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伊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阿勒泰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乌鲁木齐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喀什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喀什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4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7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和田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巴音郭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阿勒泰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4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3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0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4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巴音郭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3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阿克苏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0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70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5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3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17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博尔塔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阿克苏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塔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4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7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6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石河子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64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伊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152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石河子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0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5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乌鲁木齐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6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8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4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塔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2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0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8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84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0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乌鲁木齐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15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02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18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哈密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54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克拉玛依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乌鲁木齐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塔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吐鲁番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克拉玛依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乌鲁木齐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86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石河子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5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1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3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0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克拉玛依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阿勒泰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1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32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巴音郭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41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昌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0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吐鲁番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伊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4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35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阿克苏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23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石河子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博尔塔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2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62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吐鲁番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阿克苏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7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5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塔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沭阳178****8844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88****9194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56****2534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辩护词辩护词
辩护人认为张某某参与的犯罪行为是单位犯罪,应以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没解决?试试问律师吧~
精选本地好评律师,为您提供1对1专业解答
立即问律师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之无罪辩护词范本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之无罪辩护词要写辩护人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诈骗罪辩护词
1、被告人初次犯罪,主观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恶意。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3、在本案中,被告人始终处于被动、胁从的角色,起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所以被告人应为胁从犯。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
获取专业解答,12w人正在咨询
辩护人的辩护词告知家属吗?
辩护人的辩护词是需要告知家属的,因为辩护人在进行辩护时,需要就有关事项与当事人进行明确认定,也需要征求当事人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具体情况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犯罪事实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433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鼻骨骨折司法鉴定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以下情形构成轻伤:第十条,鼻损伤1、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2、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因此,如果没有造成粉碎性骨折的话,可能不构成轻伤。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