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是具体的政府部门。主任。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是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农民代表和法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有关人民团体代表、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