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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想承包一个农场,我想问问土地承包实施细则全文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帮助5人 1.6k浏览 匿名 2018-05-15 山东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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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基础。
    第三条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四权统一的权利。
    第四条 在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 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承包期。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也不得以服务为由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 拓展二三产业,让分离土地的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这是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维护其土地承包权益,获取土地流转收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九条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提高现代农业的集约化水平,促使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运用减少农民的办法来富裕农民。
    第二章 土地流转原则
    第十条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或者阻碍流转,其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
    第十一条 坚持规模效益原则。鼓励承包
    方联合与合作,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加大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规模效益。
    第十二条 坚持平等协商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其流转形式、价格、期限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 坚持共同受益原则。承包方流转土地可获取流转费和从事非农收入,而接转方可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农业收入。
    第十四条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接转土地经营者,不能损害生产和生态环境,不能搞掠夺式经营,要加强土地投入和养护,培育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三章 土地流转服务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成立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实行乡镇长负责制,统筹辖区内土地流转工作,为加快土地流转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结合区县二三产业发展布局和城市化进程,科学编制出本乡镇《土地流转规划》,将民间无序流转变成有计划、有组织的流转。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流转业务,面向流转双方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合同变更仲裁等项服务,不断优化土地流转的外部环境。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将辖区内各村土地流转信息及外来求租土地信息一并输入信息库,通过电子显示屏发布,为流转双方对接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村建土地流转服务站。发包方需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村农户土地流转的信息收集,并以书面形式向本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上报,为农民流转土地铺路搭桥。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行使指导、协调、管理、监督等职能,协助农户做好土地流转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县经管部门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专栏,负责发布本区县所辖乡镇土地流转信息,为加快土地流转搭建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中介组织,应当向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管)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四章 土地流转程序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将土地出租用途、面积、价格、期限应当向村民公示,并委托村民代表入户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发包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将土地出租方案,提交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向外出租土地,须向乡镇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经审核批准,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须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其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向发包方和乡镇经管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二十七条 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可到乡镇经管部门进行鉴证,也可到区县司法部门进行公证。
    第二十八条 发包方向外出租土地,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并以书面形式向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将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及时张榜公布,让村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全过程,增强办事透明度。
    第五章 土地流转手序
    第三十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转让。
    第三十一条 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的,应当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说清理由。
    第三十二条 村内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将承包地采取转包、出租、股份合作形式流转的,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 村内承包方间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土地的,接转方在流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再流转给本村其他农户,但应当取得原承包方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村以外的接转方,若进行二次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并在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事先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在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七条 村内承包方间开展土地流转的,发包方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记载土地流转内容及其变更情况。
    第六章 土地流转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县、乡镇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管)部门是土地流转主管单位,履行土地流转职能,对土地流转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土地流转健康运行。
    第三十九条 乡镇经管部门要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及时办理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重订及合同签证,建立流转合同档案。
    第四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使用区县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包括:1双方当事人姓名;2流转面积;3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4流转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7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8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在本社区内流转,也可打破地域、行业和城乡界限,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转。
    第四十二条 允许工商企业租赁农民承包地,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向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将承包土地自愿流转给发包方经营,或由发包方向外出租,流转期限应当一致,以便接转方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流转承包土地,期限不足一年的,可不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四十五条 承包方自愿把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在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重新向发包方申请要地。
    第四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包括转包费、转让费、租金和入股分红等,流转费按照一年一收,实施股份合作的可采取1—2次分配,不得在流转期限内将流转费提前一次性收齐。
    第四十七条 发包方同外来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应约定租金分阶段递增幅度,以便在土地增值的情况下,确保农户持续增收。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向农业龙头企业或涉农工商企业出租土地,所签订合同应约定优先吸纳本村劳动力在该企业就业。
    第四十九条 发包方对土地流转后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掠夺性经营,造成生产下降或弃耕荒芜的,应终止其流转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
    第五十条 农业科研院所到农村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及发展设施农业等,应与相关农业示范园区结合,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和设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第五十一条 乡镇政府对所辖村向外出租土地时,应考察了解承租方是否具有经营能力,严把土地流转审核关,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五十二条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对接转方随意改变土地性质,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七章 土地流转方式
    第五十三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流转,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专业大户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种植大户,合理收取流转费,而接转土地的大户不断扩大耕作面积,实现规模经营。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统一经营。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统一经营,年终所创收益按土地权益分配到承包方。
    第五十六条 合作社专业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其统一组织生产资料购进、技术服务和产品销售,承包方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年终按交易量实现利润返还,并按土地股份分红。
    第五十七条 企业自主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而后由发包方统一租赁给农业龙头企业,由其自主经营,发包方收取租金,全额返还到相关承包方。
    第五十八条 村企联合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发包方以土地入股形式参与企业经营,年终将股权收益按股兑现到承包方。
    第五十九条 民企合作经营。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参与股份合作企业经营,除享受按股分红外,还可在企业打工,获取工资性收入。
    第八章 土地流转纠纷处理
    第六十条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方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依照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
    第六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小组,对土地流转发生的各类纠纷进行排查,随时做好调解工作。
    第六十二条 乡镇经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的调解机构,负责辖区内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帮助当事
    人解决纠纷。
    第六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流转纠纷的仲裁活动。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六十五条 进入仲裁程序后,区县仲裁部门应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应在调解书上签名或按手印,调解不成的,应及时给予仲裁。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仲裁或经协商、调解、仲裁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区县、乡镇政府均应建立健全纠纷调处联动机制。发挥农业行政、合同管理、土地管理和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作用,启动多部门联动机制,及时解决土地流转纠纷问题。
    第六十九条 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单方出现反悔,当双方协商未果时,合同继续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因当事人过错造成流转合同不能履行的,而有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 发包方应根据承包方对土地的不同需求,设立农户自种区和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区,对个别不愿流转的,可采取互换承包地的办法,妥善解决个别承包地块不愿流转和连片流转的矛盾。
    第七十二条 承包土地流转后,遇有国家征占土地,对新增加的地上物及青苗补偿归接转方,而土地及原有的基础设施补偿归承包方。
    第九章 土地流转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 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应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引导,使之认清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和城市化的必然趋势,从而自觉增强土地流转的紧迫感。
    第七十四条 乡镇政府根据本地所确立的产业结构,编制《劳动力转移计划》,引导更多的劳动力在非农岗位就业,把务农人员减到最低限度。
    第七十五条 乡镇政府创新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机制。面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定期举办专业技能培训和用工招聘会,不断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和就业机会。
    第七十六条 乡镇政府与本辖区重点企业签订《就业目标责任书》,对当年招聘本地劳动力就业较多的企业,给予法人代表一定的奖励。
    第七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流入本单位的农民工,应给其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让其与市民一样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解除离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第七十八条 用创业带动就业。鼓励流转土地的农民自主创业,围绕农业农村需求,组建灌溉排涝、病虫害防治、良种推广、自来水管道维护、村容保洁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扩大非农就业范围。
    第七十九条 区县、乡镇政府应关注土地流转后的生产经营情况,尽可能帮助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土地合作社解决生产、加工、销售中的实际问题,促其又好又快发展。
    第八十条 区县、乡镇政府应出台激励政策。对自愿流转土地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助;对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专业大户给予资金扶持;对带动农民就业较多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八十一条 对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就业门路较多、农民收入比较稳定,且不再以土地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地方,要积极引导,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慎重行事,不可强制推
    行。以上就是 土地承包实施细则全文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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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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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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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文件公司拒绝拒收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公司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有关劳动仲裁事宜的文件,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采取如下措施进行传达:
首先是“留置送达”。
在此过程中,送达人员可以将仲裁文书如开庭通知书等留在受送达人所居住地点,同时在送达回执上详细记载拒收原因及具体日期,同时请送达人员与见证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这样便可视为已经完成了送达工作。
其次是“委托送达”。
当直接送达遇到困难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区的仲裁机构代为送达。
此外,还有“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两种方式。
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有效送达,则可以选择通过邮寄或发布公告的形式进行送达。
其中,邮寄送达的日期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而对于公告送达来说,自发布公告之日起满30天后,即可视为已完成送达。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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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全文细则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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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指示性使用不构成侵权答复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商标侵权问题,我们可以采纳以下五项有效的处理措施进行应对:
首先,应立即要求侵权者全面暂停相关产品的销售活动;
其次,我们应该接受并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进行销毁处置;
接下来,我们需要彻底清除现有的侵权商标在商品上的展示;
另外,对于那些直接用于从事商标侵权行为的生产模具及印刷模板等相关工具,也应当予以没收;
最后,若以上四项措施仍然未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或者侵权行为与商品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且难以分离时,我们将依法责令并监督侵权商品的销毁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研究生招考以及公务员录用以策应行为达到严重程度者,将被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名成立:
1、在以上各类考试中蓄意操纵考场秩序或徇私舞弊且手法恶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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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务工作者本人在考试过程中参与并组织作弊者;
4、对考生进行诱导,促使其跨越省份、自治区及直辖市范围内进行作弊活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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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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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l)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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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盲聋哑人犯盗窃罪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聋哑人所涉及的盗窃案件,通常情况下,如果其盗取的价值在一千元到三千元之间,或者属于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有凶器盗窃以及扒窃行为等恶劣性质,那么他们将可能面临刑事指控。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被告人在量刑方面可以得到从轻、减轻或完全豁免的考虑。
然而,对于个人而言,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
而当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即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时,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包括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
此外,对于那些既聋又哑或者盲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法律也给予了特殊的宽大处理,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完全豁免其罪责。
同样地,对于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数额大小,只要属于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有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恶劣性质,都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
而对于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
至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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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文罪立案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一)侦查阶段(即公安阶段)。
在人犯被捕并直至案件移交至检察院之前这段期间,称为"侦查阶段",通常而言,该阶段为期约莫三个月左右。
具体来说,主要涵盖了被拘留之后的一个多月以及执行逮捕手续之后的两个月左右。
此阶段的重心在于通过公安部门的深入侦查,明确掌握案件的全貌及主要事实。
(二)审查起诉阶段(即检察院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若案件较为重大或复杂,可适当延长半个月。
"换言之,在此阶段,时间跨度通常在一个月至一个半月之间。
检察院在完成对案件的全面审查之后,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形:
(1)若认定案件材料所述事实清晰明了且证据确凿无误,检察机关便可将案件移交给法院,由法院进行判决;
(2)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则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若认为案件证据尚显不足,则可将案件退回公安部门重新展开侦查。
(三)审判阶段(即法院阶段)。
在此阶段,人民法院在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后,如起诉书中明确指出了指控犯罪的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以及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等,应当决定启动法庭审判程序。
除非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时均应公开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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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实施抢劫罪量刑标准最高多少年
[律师回复] 解析:
非法拘禁并不等同于抢劫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拘禁罪乃是指运用拘役、监禁或其他强制手段,违反法律权限和程序,使他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严重违法行为;
而抢劫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面前,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将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据为己有的严重犯罪行为。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性质截然不同,因此属于两个完全独立的犯罪范畴。
然而,若行为人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利用其身份优势,强行索要或获取财务的,便可能构成抢劫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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