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出嫁女的承包土地利益,承包地在娘家,嫁出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2)承包地在婆家,嫁入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3)婆家、娘家均有地,虽然情况十分少见,但不排除有这种情况,则可根据出嫁女的实际情况及选择意愿,选择登记在其中一方且只能登记一方。另外一方的土地由村集体收回。(4)婆家、娘家均无地,没有土地不存在确权,除非能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得到土地,但是这个涉及到土地承包的调整,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集体机动地等可分配土地,且农民群众有强烈要求的,应依法由村民会议议决同意分配承包地后,才能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但现实是一般很难获得2/3以上村民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