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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一个非全日制工作者现在被公司给终止劳动合同了,非全日制用工涉及补偿吗?

帮助10人 2.1w浏览 匿名 2018-06-08 陕西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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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全日制用工是与全日制用工相对的概念。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有诸多区别,下面将详细分析。判断是否是全日制用工,其实质标准为: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以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界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国际劳工组织对具体时间的规定不尽相同。国际劳工组织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是:低于法定或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就业形式。如美国、日本、瑞典、澳大利亚等国规定,每星期工作时间不满35小时。芬兰、马来西亚规定,每星期工作时间不满30小时。法国规定,每星期或者工作时间比法定工作时间少五分之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界定非全日制用工采用每日工作时间结合周工作时间的标准,即一般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同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依据这个判断标准,在同一个单位中,如果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但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的,将构成一般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果劳动者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过了4小时,而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也将构成一般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二、如何区分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两者有哪些不同?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定: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则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除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四)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都需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五)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月工资则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而全日制用工,工资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三、如何解除非全日制用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全日制用工中,有不允许解除合同、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后允许解除合同以及满足法定条件但不用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就允许解除合同等多种法定情形。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只有既不用满足条件,也不需要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的随机解除合同这一种情形。换言之,在非全日制用工中,解除劳动合同是完全放开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可以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说得更透彻一点,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所有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无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都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法律如此规定,主要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因为经济补偿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帮助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渡过重新寻找工作的待业期。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关系本来就宽松,寻找一份非全日制工作相对容易,劳动者还可以兼职,因此对劳动者而言,待业期本来就模糊,对随时结束劳动关系早有心理预期,经济补偿没有适用的条件。二是目前我国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企业多为微型、小型企业,生存压力比较大,如果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生产成本过高,将很难存续。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全文
    9 20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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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综上所述,我们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涉及补偿吗的问题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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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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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的非全日制工作人员,非全日制用工涉及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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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能否超时工作
非全日制用工也是可以超过双方约定的时间,只要支付工资就可以,这个是双方可以协商的,不过超过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即可。不管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都是受国家劳动法法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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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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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甄别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用工呢
劳动者在同一单位每周累计工作时间的不同,此为非全日用工的必要条件。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协议非全日制用工,但只要超过法定规定的工作时间,即为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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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杭州公积金提取次数法律有何限制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不同的情况,住房公积金的提龋方式和频率也有所区别,以下是详细说明:
1.在购买房屋且使用房贷的情况下,职工可以每个月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但是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能超过实际产生的住房开支。
2.如果是购买房屋一次性付清款项的情形,那么职工及其配偶将有权利每季度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一年内最多可以提取四次。
3.对于自建、大修自有住房以及装修等情况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产生的相关费用。
4.对于租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都可以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年提取的总金额不能超过当年的房租总额。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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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每月工作天数有要求吗
非全日制用工对每月的工作天数没有要求,但是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法律和双方协商的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劳动,违反规定的劳动损失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对自己的损失赔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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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刑法规定涉嫌洗钱罪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对于自然人犯下洗钱罪行的案件,法院将依法没收其所获取的全部违法所得及由此产生的利润,同时对罪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还将依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罚金的惩罚;
若情节严重者,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其次,对于单位犯下洗钱罪行的案件,法院将对该单位施加罚金的刑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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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诽谤罪罪怎么定罪标准
[律师回复] 解析:
诽谤罪,乃蓄意捏造事实,公然传播谎言,对他人之人格尊严及名誉造成贬低和损毁的严重情节所涉之犯罪。
其主要构成要素有四点,详述如下:
第一,犯罪客体,此类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侮辱罪性质相同,即他人的人格尊严以及名誉权。
而被侵害的标的,则是那些独立的个体;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此罪行在犯罪的客观层面上体现为犯罪者实施了捏造并公开传播一种虚构的事实,足以对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造成贬损,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便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第四,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心态必须是故意,犯罪者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他人名誉的不良后果,同时还期望这一后果的发生。
犯罪者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若犯罪者误将虚假事实视为真实事实予以传播,或虽传播虚假事实却无损于他人名誉的意图,则不构成诽谤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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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全日制员工
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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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车祸涉嫌交通肇事罪判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一)若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涉及人员伤亡且伴有重大责任的,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
1、导致一人性命丧失或至少有三名重伤者,事故负责人需承担产品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2、事故造成三人及以上伤亡,责任人负有相同的事故责任;
3、造成社会公众财产或其他利益受损,责任人须承担产品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同时无力支付的赔偿额度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4、交通肇事导致一人以上重伤,责任人需承担产品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二)若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涉及人员伤亡且伴有重大责任的,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若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涉及人员伤亡且伴有重大责任的,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若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涉及人员伤亡且伴有重大责任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进行定罪量刑:
此外,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在交通肇事之后,如果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离现场,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则应视为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并依法予以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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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有什么区别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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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定州有一房二卖情况嘛是否涉及违法行为
[律师回复] 解析:
“一房两卖”无疑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欺诈行为。
在通常状况之下,同一套住宅物业仅拥有唯一一份有效产权证书,因此,当商家出现“一房两卖”之情形时,他们极有可能对消费者实施了违约或诈骗行为。
面对这种情况,消费者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请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
同时,也有权追索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
此外,消费者还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诉求出售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赔偿违约责任。
若商家拒绝执行上述义务,那么受害的消费者便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要求法庭依法判定该项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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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劳动者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长原则上不应超出8个小时,而其平均每周的工作总时长则须控制在44小时以内,此外还需确保每星期有一天的时间得到充分的休息和调整。
如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那么通常情况下每日的延长时长不得超过1个小时;
然而,若因特殊原因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者是因为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方面的需求,在确保不会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任何损害的前提下,每日的延长工作时间也不得超过3个小时,但每个月的累计延长时长不能超过36个小时。
如若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那么将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警告处罚,同时要求其立即纠正错误行为,并且还可能面临罚款的处罚。
在这里,我们所提到的“工作时间”,也被称之为“劳动时间”。
它主要是指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以及一周内所从事的劳动活动的时间。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长度主要是由劳动法直接予以规定,或者是通过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方式来加以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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