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能否超时工作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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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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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全日制用工也是可以超过双方约定的时间,只要支付工资就可以,这个是双方可以协商的,不过超过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即可。不管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都是受国家劳动法法保护的。
非全日制用工能否超时工作

一、非全日制用工能否超时工作

可以,只要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即可。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二、非全日制用工简易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区(县)__ _____乡镇___________村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合同。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工作。

甲方根据工作要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

乙方应当努力提高职业技能,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第三条 乙方每周工作______日,分别为周______;每日工作______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按小时计酬方式支付乙方工资,标准为每小时______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形式为____________(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 甲方应当依法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和职业培训,为乙方提供如下劳动保护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争议处理

第七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八、其他

第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不管是全日制的还是非全日制的用工,都是受劳动法保护的。用人单位要给非全日用工,购买社会保险费全日制用工跟全日制用工的待遇应该是一样的,因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缴纳的。非全日制合同在双方协议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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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务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严格工作时间
虽然法律不强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很容易就是否成立非全日制用工发生争议;此外,即使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定上也有许多未尽之处。因此,企业最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用工性质及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双方发生争议,书面合同就成为证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用工关系的有力证据。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书面协议的内容需要注意:
(1)劳动时间:每天几点至几点?每周几天?
(2)劳动报酬:按协商一致填写,高于地方政府当年度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方式约定:可以采取每月二次或每周一次,具体按照协商确定。
2. 加强对非全日制用工、考勤、付薪的管理
(1)由于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要求企业加强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如在招聘时询问清楚劳动者同时做几份工,时间安排情况等,以减少用工风险。
(2)做好每天的考勤记录
可以采取每天打卡或签到、签退的方式进行考勤管理,并保存好出勤记录。这是发生纠纷时的证据,可以证明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时间的法规规定。
做好每天的考勤记录,劳动者考勤记录签字确认,保管好考勤记录。
制作非全日制用工工资表,保留支付、签收凭证。
上述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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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超时用工要怎么办?
如果非全日制用工超时用工后需要双方建立正式劳动关系,那么双方也是可以约定口头协议的。那么我国的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一般是以小时来计算报酬的,同时在劳动法中也是规定了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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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超时如何处理?我的一个朋友最近被安排了很长的工作。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1、概念
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
第69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试用期规定
第70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解除及补偿
第71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工资标准及支付周期
第72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6、社会保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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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一个非全日制工作者现在被公司给终止劳动合同了,非全日制用工涉及补偿吗?
[律师回复] 非全日制用工是与全日制用工相对的概念。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有诸多区别,下面将详细分析。判断是否是全日制用工,其实质标准为: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以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界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国际劳工组织对具体时间的规定不尽相同。国际劳工组织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是:低于法定或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就业形式。如美国、日本、瑞典、澳大利亚等国规定,每星期工作时间不满35小时。芬兰、马来西亚规定,每星期工作时间不满30小时。法国规定,每星期或者工作时间比法定工作时间少五分之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界定非全日制用工采用每日工作时间结合周工作时间的标准,即一般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同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依据这个判断标准,在同一个单位中,如果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但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的,将构成一般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果劳动者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过了4小时,而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也将构成一般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二、如何区分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两者有哪些不同?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定: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则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除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四)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都需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五)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月工资则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而全日制用工,工资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三、如何解除非全日制用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全日制用工中,有不允许解除合同、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后允许解除合同以及满足法定条件但不用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就允许解除合同等多种法定情形。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只有既不用满足条件,也不需要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的随机解除合同这一种情形。换言之,在非全日制用工中,解除劳动合同是完全放开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可以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说得更透彻一点,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所有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无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都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法律如此规定,主要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因为经济补偿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帮助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渡过重新寻找工作的待业期。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关系本来就宽松,寻找一份非全日制工作相对容易,劳动者还可以兼职,因此对劳动者而言,待业期本来就模糊,对随时结束劳动关系早有心理预期,经济补偿没有适用的条件。二是目前我国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企业多为微型、小型企业,生存压力比较大,如果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生产成本过高,将很难存续。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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