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任地面服务保障部工作。2010年6月10日13时许,申请人在地勤服务部与付某因工作问题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付某将申请人推倒在地,导致申请人受伤。申请人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终结后。2011年3月25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出穗劳社工伤诉认【201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贵州省工伤九级仲裁申请书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2011年9月18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穗劳鉴初【2011】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