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从2008年5月4日至8月20日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
2、你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随时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而无需提前30天,且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已工作期间工资。
3、由于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义务。
基于以上分析,尤其是在老板不肯支付你8月份工资的情况下,你维权的唯一做法,就是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半个月工资);支付被克扣的已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的二倍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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