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今年公司遇到了不正当竞争,现在要申请起诉了,那么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变化有什么内容啊?

帮助10人 5w浏览 匿名 2018-07-07 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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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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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公司对于新员工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同时,明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为三要件,即秘密性、商业性及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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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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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修订完善了混淆行为的规定。衔接《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变化删除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删除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有关“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规定,对此种行为可以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有关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规定进行查处。扩大了受保护商业标识的范围,将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都纳入了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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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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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变化有什么内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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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1、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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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是什么?
在很早就出现了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通俗来讲就是违反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以及道德的竞争,而反不正当竞争就是反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从而避免这样的行为出现,建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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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有哪些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有:1、混淆行为。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3、商业贿赂。4、侵犯商业秘密。5、低价倾销。6、不正当有奖销售。7、诋毁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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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2024年新规定浙江有哪些变化
[律师回复] 解析:
据浙江省相关法律规定,第一胎产妇享有158天的产假福利,而对于第二胎和第三胎的母亲而言,她们分别可以享受到188天的产假。
同时,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也规定了女性劳动者在生育过程中应享有的98天产假权益。
此外,根据当地政府对女性职工的关怀和照顾,如果女方在享受正常的国家规定产假后,其生育的第一个孩子将额外获得60天的延长产假待遇,而对于生育第二胎或第三胎的母亲,则可分别享受到90天的延长产假。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有的产假时间均以自然天数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
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三)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具体对象和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合同写错日期产生争议如何调解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劳动合同中日期填写错误的问题,具体解决方式如下:
1.若因公司方面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日期出现错误,则可与员工进行友好协商,重新签署一份新的劳动合同,或经双方同意后在原有合同基础上进行修订;
2.倘若为员工自身疏忽导致劳动合同日期存在偏差,亦可直接向公司相关负责人反映情况并提出修正诉求,与公司共同商议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流程,详细步骤如下:
1.
首先起草劳动合同书;
2.
其次,对于劳动合同中的各项必备条款,双方需达成共识后逐项填写;
3.
最后,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加盖公章;
4.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各自保留一份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所需提交的资料,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3.户口簿中本人页及户主页各复印一份;
4.两张蓝色背景的个人照片。
综合以上分析,针对劳动合同日期填写错误的问题,解决方案主要包括两种途径:
若因公司方面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日期出现错误,则可与员工进行友好协商,重新签署一份新的劳动合同,或经双方同意后在原有合同基础上进行修订;
若为员工自身疏忽导致劳动合同日期存在偏差,亦可直接向公司相关负责人反映情况并提出修正诉求,与公司共同商议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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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什么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有:1、混淆行为。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3、商业贿赂。4、侵犯商业秘密。5、低价倾销。6、不正当有奖销售。7、诋毁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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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把行政拘留变成罚款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依据违法行为的各方面具体情况来进行全面分析和判定。
如果这些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缴纳罚金或接受拘留惩罚的方式予以解决,那么便可以视为具备了减轻刑事责任的特征,即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拘留具有了与罚款相同的法律效力。
然而,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将可能导致减轻处罚甚至是免于处罚:
(1)情节极其轻微的;
(2)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并且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
(3)当事人的行为是受到他人的威胁、强迫或者欺骗而做出的;
(4)当事人主动投案自首,向公安机关坦白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及
(5)当事人在案件中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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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长期跟踪监视我违反哪条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若仅限于违法行为,毋须预见其构成刑事犯罪,尚未遭遇公安部门施行严格监控居住的必要措施;
然而,警方却对公民进行全天候的监控,甚至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家中安装摄像头,此种行为无疑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权利向其上级公安机构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倘若因此给当事人带来任何经济上的损失,相关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说明监视居住的理由、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部门负责执行,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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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该怎么做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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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我国公证法律体系涵盖了广泛的业务领域,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及确认;
继承事宜的公正合同;
授权书、声明书、赠与书以及遗嘱的文书认证;
个人或团体之间的财产分配方案;
招投标活动、拍卖过程文件真实性的证明;
有关婚姻情况、亲缘关系以及收养关系的说明出证;
公民身份事项及其权利义务关系证明书写;
出生、生命延续、逝世以及退役军人个人信息查询服务;
教育程度、学术论文位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确认;
员工职务、技术职称以及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报告;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
保全证据的相关程序;
文书上的签名、印章、日期的真实性验证;
文书副本、影印件与原件内容的一致性核实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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