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如果单位违反该条款该如何赔偿。如果因加班导致严重的侵害后果,劳动者维权也存在很大难度。
首先,劳动者应该证明存在加班。例如在本案中,劳动者拿出的证据是微信对话和滴滴打车记录。这两项证据属于电子证据,其证据效力比较弱,最好辅助有其他证明,形成证据链条,法院才可认定。劳动者如果能拿到加班审批的表格、上下班打卡记录,和单位安排加班的通知,再辅有微信对话记录和打车记录,就能更有利地证明加班的存在。
第二,劳动者要提供一些证明,证明加班和侵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因为早产形成的原因非常复杂,医学上也很难明确早产的原因。孕妇无法排除在加班回家之后发生了其他导致早产的事实,也无法证明自身体质与发生早产之间的是否存在关系。
如果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早产前有连续加班,超过一定强度的超时工作,或被迫从事不符合身体条件的强度大的工作,可形成更完整的证据链。
用人单位本身应该具有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管理理念和社会责任,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从劳动者的角度讲,如女员工能够坦诚与单位沟通,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若不理会,劳动者就应该马上树立证据意识,主动留存领导要求加班的邮件,追讨加班审批表格,及时保留报销加班用车的票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