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适用《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领取租金补贴的如下条款及相关内容(具体条文见《办法》划线部分):
(一)《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第二十一条。
(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经载入轮候册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及第十九条第二款中“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