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们的养老院建筑用地属于荒地,现在利用了一部分,有一部分现在还没有想好这片地的该如何规划闲置放在那待用,请问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内的慌地是否缴纳土地税?

帮助10人 3.7w浏览 匿名 2018-08-28 陕西商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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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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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缴纳。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减免税:各地不一样。
    皖地税[2010]30号:“对转移到示范区内的企业,在建期间建设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且,可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建成后的生产经营期间,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以减征或免征房产税或土地使用税。”
    全文
    14 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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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取得某块土地使用权,即产生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义务,与有没投入生产无关。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全文
    6 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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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内的慌地是否缴纳土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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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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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撤资怎么算个税
[律师回复] 解析:
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倘若涉及向个人转让股权之情形,我们可以将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收入扣除原有股权价值及相关合理费用之后的剩余部分看作应纳税所得额。
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所得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缴纳,其中涵盖了个人转让各类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辆船舶以及其他各类财产所获得的所得。
若股东选择撤回其持有的股份,同样需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对于个人股东而言,他们需要按照差额征税原则(即退还金额与账面金额之间的差异)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若您身为公司股东,则无须承担缴纳公司所得税的责任。
若股东为法人实体,则需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税费,退还金额将被视为股东的投资收益。
关于退股问题,若股东为自然人身份,则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税费,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当地地方税务部门。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第一条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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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通法醉驾处理条例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醉酒驾车者的惩罚措施具体如下:
首先,他们将被判处短期的拘役,并且需缴纳罚金;
其次,驾驶执照将被立即吊销,同时,其犯罪行为还将依法受到刑事追责;
再者,在五年的时间内,这名司机都无法再次获得驾驶许可证;
而若是在十年内再次犯案,那么即使他成功考取了新的驾驶执照,也将禁止他驾驶运营性质的车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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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是谁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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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一般货物税金24万会受到什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法律解释如下:
如果单位涉及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违法行为,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情况,其偷逃应缴税款额在25万元以上但未满75万元的话,则将对此单位予以罚款的行政惩罚,同时针对其主要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处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偷逃应缴税款额在75万元以上但未满250万元的,这将被视为情节较为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而对于偷逃应缴税款额超过250万元的单位,这将被视为情节极其严重,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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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用地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城镇建设用地涵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规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的所有地块,这些地块都是为了能够更好地实施城镇规划而进行的占用,其中不仅包含了城镇住宅及公共建筑用地,同时也涵盖了工业、矿产、仓储以及商业服务等各类用途的用地,以及其他诸如特殊用地等多样化的用地类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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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出租土地使用税吗
土地出租当然是需要交土地使用税的,土地使用税是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缴纳的。比如说个人或者单位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对外出租,那么土地使用税就是由出租人缴纳的,如果单位是属于免税单位,那租用土地产生的土地使用税就是由承租人缴纳的,肯定使用土地就需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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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计入什么科目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企业的财务账目中,个人所得税应当被记录在“应交个人所得税”这一会计科目之中。
由于该税收是由企业负责替员工承担并进行缴纳的,因此在计算发放给员工的工资额度之时,有必要同时期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以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处理,具体而言,就是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这一账户,然后再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以及“现金(或银行存款等)”两个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不应该将个人所得税直接计入到管理费用当中,也不能简单地贷记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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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费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用中包含了各种类型的税费以及过户手续费用等。
若确认其为划拨性质的土地,根据规定,还需要额外支付评估费用。
在此类税费之中,主要包括的是契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所谓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再次转移的行为,这其中既包括出售、也包括交换以及赠与。
任何未能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的期限与条件去进行投资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行为,都不被允许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进行转让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而对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进行分割转让的情况,则需要经过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共同批准,并且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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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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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1)其各自的宗旨就有所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策略的实施,意欲强迫当事人满足他们未尽的义务或缔造出与履行义务同等的状态。
反之,行政强制措施所围绕的中心点,则是以维持当事人的人身与财产现状为核心,进而防止、制约或者操控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危急形势。
其次,
(2)它们的实施前提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行政强制执行的启动,必须建立在法定责任人未能履行法定责任的基础之上。
相比之下,行政强制措施并无强制性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履行法定责任,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再者,
(3)它们的动因也各具特色,行政强制执行的起源只能源于责任人负有的不履行职责的义务,或者是负有作为义务却未能履行职责的行为。
然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也可以是对社会构成威胁的某类事件的发生。
此外,
(4)它们的实施主体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不仅包括了行政机关,还涵盖了人民法院。
然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仅限于行政机关。
最后,
(5)它们的结果也大相径庭,行政强制执行的最终结果是以责任人履行义务或缔造出与履行义务同等的状态而告终。
相反地,如果经过详细调查,发现无需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那么应当解除强制措施,恢复原状。
若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则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在行政强制执行法中,具体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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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哪些免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用地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因难,需要定期减免税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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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婚证,在上海生育要办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关于生育子女后如何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生育孩子通常被视为未婚生育的无户籍人士,此时可以由新生儿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携带《出生医学证明》以及父亲或母亲任意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声明文件等材料前往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孩子的落户行为完全出于自愿。
然而,若非婚生育的无户籍人士欲申请跟随父亲落户,则需要同时提交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所开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只有当孩子成功获得户口之后,他们在教育方面的需求才能够得到充分满足,从而解决入学难的问题。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抚养权问题的妥善处理。
孩子作为家庭的重要成员,他的权益应当受到尊重与保护。
因此,如果两位家长有意愿继续共同生活,组建美满的家庭,那么无疑是最为理想的结局。
但若是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无法挽回,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与另一方就抚养权问题达成共识,并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裁决。
在此过程中,务必明确孩子的归属问题、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以及探望时间的安排等细节。
最后,我们应该致力于确保孩子能够在健康快乐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无论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变化,都不应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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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归属问题,其规范明确了应当由被申请方承担举证责任。
此项规定所展示出的被申请方负责举证的相关规范,以及同样建立在该基础之上的其他机构和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其立法精神及目标都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
为何我们会制定这样的规定呢?其中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行政复议本身具有其独特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一种纵向式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由于相关机构拥有法定权力,他们可以单方面地对管理相对人采取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并不需要得到管理相对人的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相关机构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满足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准确无误的法律依据。
因此,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这些机构理应承担起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我们也要认识到行政复议的明确目标性。
行政复议的首要目标便是通过纠正那些违法或者不恰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管理相对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他们对于相关机构的执法依据、办事流程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等方面可能并没有足够的了解,因此很难独自完成对自己提出的复议请求的所有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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