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依据:
根据《商品房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我们认为,法院在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属于《合同法》第94条有关法定解除权之第五项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范畴。
2、解除方式
既然司法解释第24条具有法定解除权的性质,因此,买受人可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换言之,买受人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即可向银行发出解除按揭贷款合同的通知书,不再承担违约责任。之所以建议采用书面的方式,是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买受人需要对产生合同解除权的原因及进行通知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