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隐名股东,有股权被名义股东转让、质押的风险;对名义股东,在隐名股东出资不代位或抽逃时,有被公司债权人追债而倾家荡产的风险。1)实际出资人的身份不适合做股东;
(2)实际出资人不愿显明财产状况;?
(3)避免股东人数过多带来的工商程序繁杂问题等。
(4)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
(5)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交易。
代持涉及的几种法律关系
(一)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是委托投资法律关系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名义出资人是记载于股东名册当中的股东,而隐名出资人即实际出资人并非是公司的股东,一般意义上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治理,在其与名义股东产生纠纷之时,只能依据双方的合同关系来处理与名义股东的关系。
(二)实际出资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如前文所述,实际出资人并非对外层面上的公司股东,其与公司及公司股东在形式上并无直接关系,如果实际出资人欲显露其实际出资人身份,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必然涉及到与公司及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确认通常是通过《公司法》层面的股东资格确认或者股权归属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
(三)实际出资人处分股权时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为公司对外公示的是名义股东,当名义出资人以股东名义处分股权的时候,无论是对外还是对公司内,都涉及该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还有当出资存在瑕疵的时候,债权人能否要求名义出资人承担补偿出资,都是代持这种形式可能带来的法律纠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