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一房多卖”现象,购房者可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约定到的当地房管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这一条规定的预告登记主要是限制卖方与买方签约后再出售房屋并转移产权给第三人,但预告登记后,必须三个月内进行过户登记,否则预告登记自动解除。
但是,预告登记需要双方约定,不是强制性义务,如果卖方不同意进行预告登记,买方的合法权益还是得不到保障。
对此,还有一个预防的办法就是:买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把违约金数额约定的高一些。
定金罚则是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一套一百万价格的房屋买方只交了一万定金,卖方毁约时买方就只能要求退还一万的定金并赔偿一万元损失,这样并不能弥补房价上涨的购买损失。现在使用的版本如果在立约时双方约定一个较高数额的违约金,即使出现出价更高的买方,卖方也会计算多获取的差价低于违约金时,就不会违约进行“一房二卖”了。
还有一个更为公平合理并且双方都能接受的办法,就是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把这一条违约责任修改为:一方违约时,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合同约定价格与违约时房屋市场价格的差价部分。这样,如果房价上涨时卖方违约,就需赔偿买方该房屋房价上涨的部份;同样,房价下跌时买方违约,就需赔偿卖方该房屋房价下跌的部分。如果这样约定,无论动荡的房市价格如何涨跌,双方都会考虑到违约的成本而不会轻易毁约,可以防范于未然,打消双方签约时的顾虑,从而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