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合同相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理由是,虽然甲股东会决议在转让机器设备时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中止履行,甲可以中止履行,本案甲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那只是甲内部的规定,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效、自愿基础上公民之间法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在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不能以甲的内部规定来对抗乙同甲所签订的协议,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1,受法律的保护、可以成立,如果乙不提供担保,依据合同法之规定、平等,对方提供担保后,合同应当认定有效,乙并不知道这一情况,因此甲中止履行的理由是能够成立的,因此,所以,先履行义务方应当履行。甲与乙所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并没有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